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注意】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注意】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