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职能分离原则
1.除依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原20元)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提示】(1)(2)两种情况,行政主体依职权当场收缴,(3)必须“经当事人提出”,行政主体才可以当场收缴。
【注意】
(1)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