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别提示: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1、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2、主管税务机关区分业务类型核定票种(防止公车私用)
(1)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一车一票”、“分类分级规范管理”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对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