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知识点(8)发票开具的范围  发表于:Tue May 30 10:25:04 CST 2023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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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常情形: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销售方,卖方)应当向付款方(采购方,买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购单位向农民收购自产农产品,由收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税收效率原则)

  3.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常见于业务量很大的行业)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真实性,否则为虚开)

  5.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的情形(预收账款,不属于税收收入确认时点)


  需要理解:发票的双重作用=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在符合税收收入时确定征税金额,因此,仅需发票发挥证明作用时仅先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业务,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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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5-30 15:48:5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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