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分类方式: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按行业分:常规发票和行业专业发票)
(1)第一种: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常规发票。
(2)第二种:适用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业专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
①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②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
③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
特别注意,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例如航空企业下设客房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不得开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与业务挂钩,不能混用)
2.第二种分类方式: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取得发票的一方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可根据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纸质+电子)
①纸质专票的基本联次(一次开具,涉及方:销售方、购买方、税务机关,一方持有一联):
a.记账联(销售方开具,留存核算收入)
b.抵扣联(交付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和留存备查)
c.发票联(交付购买方,留存核算成本费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使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促进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竞争优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应纳税额按照3%或5%的征收率进行计算)
③一般纳税人不得领用开具专票的情形:(能力不足+坏)
a.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b.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专票、私自印制专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票、借用他人专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c.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方通常不能抵扣进项)
①常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等。
②常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
a.存根联(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b.发票联(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c.记账联(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凭证)
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方通常能抵扣进项的例外情形: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