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以票控税)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经营活动收付款的法定凭证,是核算纳税人经营活动相关业务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管理的适用原则
(1)发票通常由收款方(卖方)向付款方(买方)开具;(税收效率原则)【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如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等。
(2)税务师代理领用和管理发票,以付款方(委托方)为主要对象。
3.发票管理的权限(税总管全国,地方省局管属地)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负责。
(2)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其中: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国范围)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各省范围)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4)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