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按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