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之一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对外,持证办事):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用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小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