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一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加计递减政策),对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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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一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应纳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加计递减政策),对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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