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的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劳务或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