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3、47、68条的规定:
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4、《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