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