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 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
新法优于旧法 |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提示】原则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非公布 |
法律不溯及既往 |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提示】作用: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有约束力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
程序优于实体 |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如: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