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
(1)含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法律上的税收公平要有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例如税务执法中受到不公正对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