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宠物医院所提供的宠物医疗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五条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9 号公布,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3 号、2017 年第 8 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因此,如果宠物医院提供的宠物医疗服务符合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按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9 号公布,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3 号、2017 年第 8 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