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除方面
1.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3.借款费用
(1)区分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费用化;
(2)利息支出——限额扣除,超出部分,纳税调增;
(3)罚息、加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4)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5)特别纳税调整中的资本弱化问题: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4.业务招待费
(1)按孰小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2)在综合题中,一定要先确定销售(营业)收入,再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暂时性差异,可能调增,可能调减;
(2)在综合题中,一定要先确定销售(营业)收入,再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
(3)注意比例:15%、30%——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6.佣金和手续费
(1)注意税前扣除限额
保险企业:18%(可以结转);向境外销售房地产:10%;其他企业:5%;
(2)支付方式:企业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7.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2)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3)税前扣除标准——利润总额12%;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可结转以后3年扣除——先扣以前年度,再扣当年
考试中,注意哪些账务处理错误,需要调账——影响会计利润——影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哪些是会计与税法差异,不需要调账,不影响会计利润。
(4)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8.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9.特别注意:
(1)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2)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3)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扣除方面容易出现纳税调减的项目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其他75%
a.委托研发按实际发生额的80%
b.委托境外研发允许加计扣除
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c.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
(2)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职工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