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措施-强制执行
1.阻止出境
(1)适用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2)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3)阻止出境包括:布控、撤控。
2.强制执行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3)具体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知识点拨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知识点拨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税收保全——预防措施 | 强制执行——补救措施 |
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前提 | 未提供纳税担保 |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审批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 |
措施 |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
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