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第01讲 消费税的纳税人与计税依据
【考情分析】
本章为重点内容,考试中各类题型均会涉及,尤其应重点把握和增值税相结合的计算综合题。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为20分左右。
纳税环节:生产环节--生产环节 / 委托加工环节 / 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金银铂钻首饰饰品 /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零售)
批发环节—卷烟(生产+批发)
二、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税目--健康·烟、酒
--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环保·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电池、涂料
--不包括·普通护肤护发品、舞台戏剧影视用化妆品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竹制筷子、非一次性筷子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无动力艇、帆艇
--税率·从价·多数消费品
·从量·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卷烟、白酒
·从高适用·兼营未分别核算
·组成成套消费品
【提示】税目具体规则
高档 | 高档化妆品 | 销售价或完税价:10元/毫升(克),15元/片(张)以上 |
高档手表 | 不含增值税单价:10000元(含)以上 | |
超豪华小汽车 | 不含增值税每辆零售价:130万元及以上 | |
优惠 | 成品油 | 免税: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
电池 | 免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
三、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价·1)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组成套装:从高计税
3)与非应税产品组成套装:一并计税
4)包装物押金·特殊规则: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
量·1)正常销售·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4)进口·海关核·定进口数量
非独立核算部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第02讲 生产委托加工环节计税
四、生产环节计税
生产环节计税:1)自产自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
·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计税·从量·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同类价:一般平均价,换抵投最高价
·组价=(成本价+利润)/(1-消费税)
·复合·同类价和移送使用数量
·组价=(成本+利润+从量税)/(1-消费税)
·税额=从价税+从量税
3) 视同生产·工业区以外·外购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销售
·外购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销售
·分装或贴标·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
·外购电池、涂料不加工只贴商标
五、委托加工环节计税
· 委托加工环节计税:1)判定·真·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加工
· ·假·自产自销
· 2)计税·委托个人·自行纳税
· ·委托非个人·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同类价/组价
· ·未代收·自行缴纳·售价/组价
· ·已代收·直接销售不再计税
· ·加价销售计税并扣税(配比)
· ·连续生产有扣税规定(配比)
· 3)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 ·材料成本含运费不含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 ·加工费含辅料不含增值税
· ·按收回数量配比
· 【提示1】组价公式具体规定
项目 | 具体规定 |
材料成本 | 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运费,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 |
加工费 | 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 【提示2】卷烟回购消费税处理
卷烟企业从联营企业回购卷烟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回后销售无论是否加价均不再交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委托联营企业加工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2.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3.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未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征消费税。
第03讲 进口环节、零售环节计税
六、进口环节计税
进口环节计税:1)征管·纳税人·进口人或其代理人
·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纳税义务·报关进口时
·缴库期限·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2)计税依据·从量·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从价·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复合·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注意·增值税·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进项
·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消费税
·车购税·进入使用环节应计税,进口销售不计税
【提示1】进口卷烟可能需要二次组价:
第一次每条组价目的是确认等级,第二次总体组价目的是计算税额。
(1)卷烟每条组价=(单条关税完税价格+单条关税+0.6元)/(1-36%)
(2)卷烟全部组价=(全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50×箱数)/(1-36%或56%)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全部组价×比例税率+从量税
【提示2】消费税组价公式总结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从量税
具体情况 从价计征消费品组价 复合计征消费品组价 视同销售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 委托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进 口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七、零售环节计税
金银铂钻首饰饰品:1)区分·零售环节5%·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生产环节10%·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含包金、镶金)
2)纳税人·零售商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
3)销售额·成套或加包装物:一律全额计税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实收价款
·带料加工·受托方同类价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视同销售·纳税人同类价 ·组价:购进原价*(1+利润率6%)/(1-消费税率)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 超豪华小汽车:1)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 2)超豪华·零售价不含增值税≧130万
· 3)税率·10%
· 4)计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 5)厂家直销·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第04讲 批发环节计税和消费税已纳税款扣除
八、批发环节计税
卷烟批发环节计税:1)适用·卷烟二道消费税:生产+批发
2)纳税人·卷烟批发商
·纳税人之间销售不纳消费税
3)税率·11%+0.005元/支(250元/箱)
4)计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批零兼营的应分开核算,否则一并按批发计税
5)征管·批发企业计税时不能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消费税已纳税款扣除
· 消费税已纳税扣除:1)政策·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可扣税
· ·当期不足抵扣可结转
· 2)范围·可扣·烟丝-卷烟、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金银铂钻除外)、鞭炮焰火、高尔夫球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部分成品油(汽油、 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外购葡萄酒、集团内啤酒液
· ·不可扣·部分酒、部分成品油、金银铂钻、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电池、涂料等
· 3)计算·按生产领用数量扣税·期初+本期购进-期末
· 4)凭证·增值税专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进口消费税缴款书
第05讲 消费税出口政策及征收管理等
十、消费税出口政策
政策 | 适用范围 | 具体规定 |
又免又退 |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 | 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
只免不退 |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 | 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中抵扣 |
不免不退 |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 | 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且不准予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中抵扣 |
十一、消费税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2)纳税地点·委托加工·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纳税
· ·委托方所在地
· ·受托方非个人·受托方代收
· ·受托方所在地
·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
十二、增值税+消费税
项目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征收范围 |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特定货物:十五类消费品 |
纳税环节 | 所有流转环节均征收, | 特定环节一次或二次征收, |
计税方法 | 从价 | 从价、从量、复合 |
计税基础 | 不含增销售额(价外税) | 不含增销售额(价内税) |
计算方法 | 购进扣税法: | 连续生产领用扣税: |
退税 |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服务等 | 出口外购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