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项目 | 具体规定 |
|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提示1】地价款:出让方式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划拨方式为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转让方式为支付的地价款。 【提示2】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登记、过户手续费及契税等税费。 【提示3】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
|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提示1】精装修费用可扣除;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提示2】质量保证金如计入发票中,则可以扣除。 【提示3】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扣除。 |
|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 期间费用,不按账簿金额扣除,应计算扣除。 (1)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5%以内 (2)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0%以内 【提示1】全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方法2扣除。 【提示2】利息计入开发成本的,应调整至费用扣除。 【提示3】利息注意两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不包括超过规定上浮幅度的部分、超期利息、加罚利息。 【提示4】5%或10%的比例为扣除上限,各地具体扣除计算比例可能低于该数值。 |
| 四、转让有关税金 | (1)营改增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2)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提示1】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也不能扣增值税。 【提示2】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不能分清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 |
| 五、其他扣除项目 | 仅适用于房企新建房: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20% 【提示1】非房企无此项扣除,房企不开发也无此项扣除。 【提示2】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可作为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不作为收入。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