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包括“二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二税”直接减免,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3.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4.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应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5.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其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位于市区的甲公司7月留抵税额30万元。8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
(1)如不考虑留抵退税问题,则8月应纳增值税=100-10-30=60(万元),应纳城建税=60×7%=4.2(万元)。
(2)考虑留抵退税政策,假设8月退还7月留抵税额12万元,8月应纳增值税=100-10-18=72(万元)。
但城建税不以72万元为计税依据,而是以60万元(72-12)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建税=60×7%=4.2(万元)。
6.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以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税额。
【总结】城建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包括 | 计税依据不包括 |
(1)实纳的“二税”税额 (2)查补的“二税”税额 (3)税务核准的免抵税额 | (1)“二税”的滞纳金、罚款 (2)直接减免的“二税”税额 (3)进口环节的“二税” (4)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