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税政策
对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当期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二)扣税范围: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提示1】前8类情形无论外购、进口还是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均可扣税。
【提示2】扣税范围不包括:部分酒(葡萄酒、啤酒以外)、部分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铂钻首饰饰品的,不得扣税。
(三)扣税计算
项目 | 具体规则 |
扣税规则 |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
从价定率 |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外购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消费品买价 |
从量定额 | 准予扣除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消费品数量 |
(四)扣税资料
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