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自己的平均)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别人的平均)
(3)当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公式推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移项可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①)/(1-消费税比例税率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