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税务师一班】三税突击队+特殊销售方式(6)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时  发表于:Tue Jun 21 16:12:30 CST 2022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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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自己的平均)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别人的平均)
  (3)当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公式推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移项可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①)/(1-消费税比例税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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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22-06-21 16:15:07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中高端手机生产与销售,2022年4月将自产一批高端手机赠送给股东,产品成本为500万元,按照平均价格计算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为72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2022年4月因上述业务应申报销项税额的金额?

  
  将自产一批高端手机赠送给股东,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申报的销项税额金额=800×13%=104(万元)

即: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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