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注意: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P17)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符合审批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具有专项用途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
1.范围:
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