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1)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的政策规定。
  (2)企业发行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