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1、种类:

种类

适用

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