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管辖
1.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申请未被接收或依法执行,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接到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3.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民诉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案件,可依法由上级提审,或报请批准后交下级审理。
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依法由上级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