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同时,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一、判断标准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论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判断依据为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仍应认定的情形有: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分类
(1)债务人申请
申请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债权人申请
申请条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