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法一] 【我的十里桃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  发表于:Fri Mar 25 13:29:59 CST 2022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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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含消费税)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1】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提示2】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按价外收入处理。

          

  

(二)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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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3-25 13:43: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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