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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看到一些内容,大概意思是:公司新来了一个会计,居然把公司提供集体宿舍,计入“职工福利费”,还做了税前扣除。

这样处理难道有错?会计人千万不要犯糊涂了,做账不要任性!今天小编就详细地跟大家讲一讲~ 关于职工福利费,会计经常弄不明白的4种情况,自查一下你有吗?情况一、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案: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支付时凭房东收到租金的收据及发票入帐,会计分录为:根据增值税规定,租入不动产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支付的增值税不允许从销项税额扣抵扣,因此,会计处理为:情况二、公司为员工报销的体检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答案:可以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情况三、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1、我公司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呢?(1)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2)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货币性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一)我公司会计继续教育的费用,公司必须给报销的吗?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回复:会计人员具体费用是否报销,这和您企业的福利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关系,没有必须或者非必须的说法。如果报销的话,那么应该进入职工福利费。(二)A公司名下没有车,但是现在要租个车位给员工停车,每年6000的车位管理费,是否可以计入福利费呢?(三)我公司高管人员进修的费用,款项是对公支付的,账务应如何处理?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回复:建议高管进修费用不要占用教育经费,计入职工福利费,实报实销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四、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会计竟然计入“职工福利费”案例:今天查看一家公司老会计做的账,发现该家公司的老会计,把平时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从而导致公司历年来的福利费一直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但是老会计从来没有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留下了非常大的涉税风险!殊不知,好多账务风险都是由于会计不懂政策错误的入账人为造成的。
会计做账切不可太任性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作为财会人,做账千万不能任性。以下几种情况,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即使拿到专票也不能抵扣;
(2)一般纳税人企业特殊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比如适用简易计税的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特殊产品;再比如适用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和建筑业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工项目;
(3)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农业企业。
增值税链条中断的这三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均不能抵扣进项,但对下游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第三种情况下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无法对下游开具专票,另外两种情况下的简易计税均可以向下游开出3%或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取得发票正常按照政策抵扣进项,增值税抵扣链条得以延续。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环节所征的税,所以消费环节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企业中两类情况可能涉及到消费环节,增值税一刀切做了界定,不可以抵扣进项:主要是职工福利费用,被增值税认定为集体消费,不能够抵扣进项,如职工福利品发放、员工灶采购等,包括用于职工福利的资产,进项也不能抵扣。 包括业务招待费用、餐饮费用、娱乐费用、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费用,均被认定为个人消费环节,即使企业承担费用并取得专票,进项也不能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旅客运输费用,在2016年36号文的规定中也属于个人消费环节,但在2019年39号公告中调整为可抵扣进项,规定只要标注旅客姓名的机票、高铁火车票、公路水路客运票均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9%和3%(仅限公路水路)抵扣进项。包括因为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于责任完全在企业自己,不能抵扣进项,已经抵扣的进项也应当转出。如企业所盖违章建筑,被政府机关强令拆除,就属于增值税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即使已经抵扣也应当转出。这是一个比较奇特的规定,至今国税总局未作出官方解释为何不能抵扣,造成很多资金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取消这个条款的民间呼声很高,预判未来这个限制可能会取消。第一,资产的使用用途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从可抵扣项目转为不可抵扣项目,或者相反情况,则需要按照资产的净值率乘以已抵扣进项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二,对于不能够抵扣进项的项目,一般纳税人如果拿到了专用发票,建议认证后转出,避免出现滞留票。
(1)财务做账除了吻合业务、更要必须符合税务,违背税法的做账 方式不可取;(2)会计做账切记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么入账就怎么入账,做账切记任性而为。 招待费、差旅费、福利费、会议培训费的进项抵扣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会计,来看看官方是怎么说的。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不能抵扣,如果招待个人住宿的话,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公司员工下个月要去商务出差,机票,酒店,取得发票可以抵扣吗?答: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目前新政策允许旅客运输服务抵扣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虽然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日常支出占比也不大,主要是差旅费中核算,但是苍蝇腿腿也是肉,吃到点算点。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的抵扣细节。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当然按专用发票抵扣规则抵扣,勾选确认,但是我们很清楚,日常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基本很少有专用发票的。可能有些大型企业集中为职工订购机票,集中结算,可以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基本无法取得专用发票。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为什么这里是3%呢?因为采用了简易计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注释就清楚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属于陆路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旅客运输服务下面的项目。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670+80)/1.09*0.09=61.93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263/1.09*0.09=21.72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30/1.03*0.03=0.87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是用于员工因公出差,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端午的粽子,中秋的月饼,过年大礼包,这些为员工准备的福利,如果能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培训新员工的培训费,包含餐费和会议服务费,这些都可以抵扣吗?答: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不过,注明了餐费的部分,得要另外开具,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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