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具体规定 | |
业务招待费 | (1)按孰小原则扣除 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2)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是相同的;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广宣费 | (1)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3)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与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