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相关法律] 【浓缩精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八章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发表于:Sun Nov 07 12:02:42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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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直接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诉讼权利: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诉讼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庭参加审判;
  (4)在法庭上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5)遵守法庭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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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7 12:32:03 只看该作者
【经典练习】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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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7 12:06:11 只看该作者

三、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1)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司法机关通知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④公检法、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⑧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特殊情形: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4.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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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7 12:05:05 只看该作者

二、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方面。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对可能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2)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
  (3)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法院、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
  3.坚持证据裁判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1.“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2.“认罚”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3.“从宽”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三)侦查机关的职责
  1.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
  2.认罪教育
  3.移送审查起诉

  

(四)人民法院的职责
  1.审判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
  (1)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2)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2.审理要求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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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7 12:04:28 只看该作者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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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7 12:04:01 只看该作者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
  【解释】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

  1.诉讼权利
  (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
  (6)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诉讼义务
  (1)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2)接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不得逃避”;
  (3)“不得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4)“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5)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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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07 12:03:20 只看该作者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通常情况下,自诉人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1.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2.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自诉人主要有以下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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