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直接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诉讼权利: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诉讼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庭参加审判;
(4)在法庭上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5)遵守法庭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