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它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该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财产额,是公司已经或可能从其成员而非债权人处获得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限度”,是“对外提供担保和信用的基础”。
1.资本种类
(1)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2)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认缴资本(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4)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5)待缴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缴但还未缴纳的资本。
(6)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2.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
体现: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折价发行股票、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6种例外情形)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3.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所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1)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①发起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②募集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缴纳时间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目前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的有银行、证券、保险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
(3)缴纳形式
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形式。
(4)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目前,银行、证券、保险、劳务派遣公司等,有最低限额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