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合同
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引起债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2.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人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害;遭受损害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有过失一方赔偿。于是在受损害方与过失方之间产生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害”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3.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
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①由“不法行为”引起;
②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
③属于“法定之债”。其发生、构成要件、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但不以财产责任为限。
5.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无因管理之债的特点
①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②被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饲养他人走失的宠物狗),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为修缮他人房屋而购买建筑材料);
③属于法定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类型
①正当无因管理
a.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意思”的无因管理;
b.管理事务虽然“违反本人”的意思,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者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的无因管理”。
【解释】管理他人事物的人,称管理人;事物被管理的人,称本人。
②不当无因管理,是指虽符合无因管理的形式要件,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者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不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a.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b.受益人不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不发生费用偿还问题。管理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
c.受益人遭受损害的,可依“侵权行为”请求管理人赔偿。
(4)无因管理的效力
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③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④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发生后,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1)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
①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
②属于“法定之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一方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类型
①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是指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给付自始或者事后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下列给付“不适用于不当得利”: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磨眼睛口诀】道德到期前,明知无义务,不是不当得利
②非给付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
a.受益人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多收税款;
b.受损人的行为,如纳税人多缴税款;
c.第三人的行为,如送报员将甲订的报纸投入乙的报箱;
d.自然事件,如因连降暴雨致鱼塘水位升高,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鱼塘中。
(4)不当得利的效力
①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③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