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除另有规定外,税法上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过当期销售收入15%部分的账面价值=0(可以将支出理解为账面价值为0的资产)
超过当期销售收入15%部分的计税基础=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金额
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未来5年税前利润补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永久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1、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
2、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60%,最高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3、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
4、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加计75%扣除;
5、罚款支出;
6、非广告性赞助;
7、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