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时间\地点\期限
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
2.进口货物 |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具体规定
1 | 直接收款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2 |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3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4 | 预收货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5 | 委托代销 | 三者孰早 |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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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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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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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视同销售货物(代销除外)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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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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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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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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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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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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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质保金 |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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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
营改增后按季度纳税也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 ||
报缴税款期限 | 纳税期<1个月 | 期满5日内预缴,次月15日内申报结清。 |
以月(季)纳税 |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 |
进口货物 | 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 |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 一般规定 | 一般为机构所在地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到外县(市)经营 | 向机构所在地的报告 |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未报告 | 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 | ||
未报告同时也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
2.非固定业户 | 销售地或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 |
未申报,回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 |
3.进口货物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4.扣缴义务人 |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