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揭开面纱】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协议。
3.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可以有以下例外情形(即可以停止的情形):
复议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如下: |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揭开面纱】 |
诉讼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如下: | |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揭开面纱】 |
【提示】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是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以及涉及款额确定、认定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