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合格的基本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类型 | 内容 |
申请期限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申请期限的起算 | (1)不服行政机关作为的(【揭开面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
不计入申请期限的时间 |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 |
3.申请复议的方式
口头或者书面申请。
4.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决定是否受理
应当受理 | 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 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
符合法定条件,但不是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