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3)行政处罚主体法定
①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
②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滥用。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是事先公布的。
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过程公开: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原则
一是实行调查制度,要防止偏听偏信;
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原则
立法所设定的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轻重适度。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保障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权。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处罚权。其中包括(可能成为考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的要求。
6.一事不二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