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听证程序)——决定——授予许可
1.申请
(1)申请方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委托: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真实性: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不得要求提供无关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不得以技术转让作为条件(2020新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2.受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
需要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4.听证
听证形式 | 适用情形及相关规定 |
主动举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应当向社会公告 |
依申请举行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期限为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磨眼睛口诀】5207,我爱你,妻 | 非必须公告,必要时予以公告 |
听证相关规定:
(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决定
(1)符合条件:书面许可决定;
不符合条件:书面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2)许可结果:许可证件。检验、检测、检疫,可以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3)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公开)。
(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如无地域限制,全国有效
6.颁发许可证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收费
(1)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