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司法:涉税案件过程中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一系列司法权力的行使。掌握税收司法概念的核心在于:谁能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一)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院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
2.中立性原则(不偏不倚;不告不理)
(二)税收行政司法
1.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
包括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等(列举11项)
【提示】征税行为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加征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等。
2.税收行政司法制度的特点:
0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排除抽象税收违法行为;
0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代位权 | 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税收造成损害 |
撤销权 | 欠税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对税收造成损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