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发表于:Sun Oct 03 13:45:28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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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立法权划分直接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效力: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创制程序(4项):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举例:
  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常委会: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 船舶吨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2.税收法规 :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制定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1)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国务院令
  (2)举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税务规章
  (1)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局局长签署后公布
  (2)权限范围
  ①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适用
  施行时间: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税务规范性文件
  (1)含义: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不具有可诉性(属于抽象税务行为)。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范围

设定权

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制定权

制定主体: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无权制定: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

  (4)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①名称:可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②解释权限:制定机关
  ③执行时间: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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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0-03 14:39: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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