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立法权划分直接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效力: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创制程序(4项):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举例:
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常委会: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 船舶吨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2.税收法规 :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制定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1)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国务院令)
(2)举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税务规章
(1)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局局长签署后公布)
(2)权限范围
①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适用
施行时间: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税务规范性文件
(1)含义: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③不具有可诉性(属于抽象税务行为)。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范围
设定权 | 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
制定权 | 制定主体: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
(4)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①名称:可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②解释权限:制定机关
③执行时间: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