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税率

从价定率 11%+从量定额0.005元/支

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量×单位税额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注意事项

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