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四章 涉税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加计递减)  发表于:Mon Sep 27 09:01:34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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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
  1.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相关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核算。
  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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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21-09-27 09:02:05 只看该作者

二、加计抵减会计核算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
  1.日常核算不变;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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