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啤酒 | 甲类啤酒 | 每吨出厂价≥3000元 | 250元/吨 |
乙类啤酒 | 每吨出厂价<3000元 | 220元/吨 |
【提示1】只是用来确定单位税额适用250元/吨,还是220元/吨。
【提示2】啤酒押金在判断税额适用时要包含;但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举例】计算:某啤酒厂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销售A型啤酒3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7000元,收取不锈钢桶押金6000元;销售B型啤酒2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6000元,收取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5000元。
1.2021年6月增值税销项税额=(87000+56000)×13%=18590(元)
2.消费税:
A型啤酒的每吨售价=(87000+6000÷1.13)÷30=3076.99(元)大于3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50元/吨。
B型啤酒每吨的售价=56000÷20=2800(元)小于3000元,适用的税率为220元/吨。
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30×250+20×220=119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