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效力
税法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全国、地方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人兼属地(我国适用)
税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最终都要归结为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 | 具体规定 |
生效 | (1)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
失效 |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
二、税法的解释
(一)税法解释的特性
专属性 | 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
权威性 | 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
针对性 | 法定解释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二)税法解释的划分
1.按解释权限划分: 按解释权限划分,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种类 | 解释主体 | 效力及其他 |
立法解释 |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 |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
司法解释 |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 | 具有法律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
行政解释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
2.按解释尺度划分:按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