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效力
  税法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全国、地方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人兼属地(我国适用)
  税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最终都要归结为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

具体规定

生效

(1)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确定实施日期

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很少用

  
  

二、税法的解释
  

(一)税法解释的特性

专属性

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权威性

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针对性

法定解释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二)税法解释的划分
  1.按解释权限划分: 按解释权限划分,法定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种类

解释主体

效力及其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2.可作判案依据
3.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

具有法律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划分:按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