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与征收管理
1.土地使用税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
2.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以测定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次月起,但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
5.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管辖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