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包括农村。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6.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