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三章 房产税  发表于:Wed Sep 15 13:44:40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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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包括农村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2.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6.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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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15 13:58:34 只看该作者
【答题赢金币】某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对租户采取免收三个月房租政策。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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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15 13:52:17 只看该作者
【答题赢金币】下列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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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15 13:49:28 只看该作者
三、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地产:自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8.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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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2021-09-15 13:47:29 只看该作者

(二)计税依据----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出租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征房产税。
  (2)投资联营的房产
  ①参与利润分红,共担经营风险,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
  (3)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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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15 13:46:44 只看该作者

(二)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缴,各地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于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5)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7)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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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15 13:45:19 只看该作者

(一)税率
  1.从价计征(经营自用房产):1.2%。
  2.从租计征(经营租赁房产):12%。
  3.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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