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1)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