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包括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等。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1)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外,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应公开。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具体制度体现。
4.救济原则
(1)行政许可前:陈述权、申辩权
(2)许可后: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的救济权
5.信赖保护原则
废止补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确需改变的,如法条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