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